振飞's profile雨飞专栏PhotosBlogListsMore ![]() | Help |
|
|
3/30/2006 关于发布《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财考[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现将《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 附件: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报 名 简 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06年度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 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 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6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于2006年9月15日至17日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5日 下午2:00-5:00 审计 9月16日 上午9:00-11:30 税法 下午2:00-5:30 会计 9月17日 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 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五、报名 请各位考生在报名前认真阅读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办法、规则、守则及本简章的有关内容(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应考人员必读》,以便按规定参加考试。 (一)报名日期 报名起止时间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在2006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限内确定。 (二)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门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报名费,报名费中包括每科10元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工作的支出。 2、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一寸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照片若干张(供准考证等使用),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写《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地区报名登记表》,并按报名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费。 3、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六、考试用书订购、发放和考前培训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考生可自愿订购。 (二)严禁其它单位或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有关参考资料,及举办考前辅导班。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为方便考生复习应考,全国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自2006年6月起陆续回答考生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请考生届时关注。 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传真,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 。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 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6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2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八、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 九、报考人员考试前期领取准考证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向考生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式样)、答题卷(式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十、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推动全面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综合素质,深入掌握注册会计师行业队伍状况,配合选拔和培训行业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在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同时实施英语测试,测试时间为9月17日19:00-21:00。参加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和已取得全科合格证的人员可自愿报名参加。通过英语测试发放合格证,并记录为行业基本信息,该项测试合格证不作为取得全科合格证的必备条件。关于在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增加英语测试的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通知。 十一、其他 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6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报名简章另行发布,报名工作将在2006年4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 为方便在欧洲地区学习和工作的中国公民和外国籍公民参加2006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将在欧洲地区增设考场,具体报名办法、考试地点等将另行公布。
3/20/2006 2006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大纲新变化200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将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执业技能的总体描述。 据悉,财政部第十四届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审定,2006年注册会计师考纲,按照通行考试大纲模式,参考国外同类考纲模式,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执业技能的总体描述,同时在每一科目中增加通过该考试科目应具备的基本技能的表述,并增列相关参考法规。(观注中) 另:2005年9月,有56.8万人参加了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考试的考生中,会计16918人,占总数的11.22%;审计7372人,通过率10.93%;财务成本管理11294人,通过率13.92%;经济法14624人,通过率12.47%;税法21498人,通过率18.19%。 (来自:财政部) 职称英语考试级别与适用范围以下是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级别划分及适用范围,请大家根据自己的职称英语要求选择报考。
与会计有关的考试——职称英语考试一、概况 外语能力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中央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对不同系列、不同职务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能力都做出了规定。凡依据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应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的范围,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标准的职称外语考试,采取统一大纲、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考试设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和西班牙语6个语种,每个语种分为A、 B、C三个等级。其中,英语划分为综合、理工、卫生3个专业类别。其它语种不分专业类别。考试主要测试专业技术人员阅读理解外文专业基础文献的能力。报考人员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任选一个语种及有关类别参加考试。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英语等级考试是由国家人事部组织实施的一项国家级外语考试。本考试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根据英语在不同专业领域活动中的应用特点,结合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和使用英语的实际情况,对申报不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英语水平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二、报名时间 每年11月中下旬(双休日除外),逾期不再补报。 三、考试时间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英语等级考试一般为每年4月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2006职称英语考试时间定于: 2006年4月9日) 。 A 、B 、C 三个等级考试的总分各为100分,考试时间均为2小时。 四、评价目标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英语等级考试重点考查应试者的阅读理解能力。考试总的评价目标是:申报A级的人员在2小时内应完成3000词左右的阅读任务,并能正确理解所读材料的内容;申报B级的人员在2小时内应完成2600词左右的阅读任务,并能正确理解所读材料的内容;申报C级的人员在2小时内应完成2200词左右的阅读任务,并能正确理解所读材料的内容。 为达到上述目标,考试对应试者的英语词汇量、语法知识和阅读理解能力分别提出如下要求: (一)词汇量 考试所涉及的词汇和短语主要依据本大纲所附词汇表。对申报不同级别的应试者要求认知的词汇量不等: 1、申报A级的人员应认知6000个左右的单词和一定数量的短语; 2、申报B级的人员应认知5000个左右的单词和一定数量的短语; 3、申报C级的人员应认知4000个左右的单词和一定数量的短语。 (二)语法知识 考试不直接对应试者所掌握的语法知识进行考查,但应试者必须掌握基本的语法知识,主要包括: 1、英语句子的基本语序及其意义; 2、英语句子的结构和常用句型; 3、各种时、体的形式及其意义; 4、各种从句的构成及其意义; 5、句子中词语的所指、省略、替代、重复,以及句子之间的意义关系等。 (三)阅读理解能力 应试者应能综合运用英语语言知识和阅读技能来理解专业的或一般内容的英语书面材料。阅读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掌握所读材料的主旨和大意; 2、了解阐述主旨的事实和细节; 3、利用上下文猜测某些词汇和短语的意义; 4、既理解个别句子的意义,也理解上下文之间的意义关系; 5、根据所读材料进行判断和推论; 6、领会作者的观点、意图和态度。 五、考试内容 A、B、C三个等级的考试各由6个部分组成,每个级别的考试题型一样、题量相同,但不同级别考试总的阅读量及难易程度不同。考试主要考查应试者理解书面英语的能力。 第1部分:词汇选项(第1-15题,每题1分,共15分 考查应试者理解在一定语境中单词或短语意义的能力。本部分为15个句子,每个句子中均有1个词或短语划有底横线,要求应试者从每个句子后面所给的4个选项中选择1个与划线部分意义最相近的词或短语。 第2部分:阅读判断(第16-22题,每题1分,共7分) 考查应试者识别和判断文章所提供的信息的能力。本部分为1篇300-450词的短文,短文后列出7个句子,有的句子提供的是正确信息,有的句子提供的是错误信息,有的句子的信息在短文中并未直接或间接提及。要求应试者根据短文的内容对每个句子做出判断。 第3部分:概括大意与完成句子(第23-30题,每题1分,共8分) 考查应试者把握文章段落大意及细节的能力。本部分为1篇300-450词的短文,有2项测试任务: (1)短文后有6个段落小标题,要求应试者根据文章的内容为其中指定的4个段落各选择一个正确的小标题; (2)短文后有4个不完整的句子,要求应试者在所提供的6个选项中选择4个正确选项分别完成每个句子。 第4部分:阅读理解(第31-45题,每题3分,共45分) 考查应试者对文章主旨和细节信息的理解能力。本部分为3篇文章,每篇300-450词,每篇文章后有5道题。要求应试者根据文章的内容,从每题所给的4个选项中选择1个最佳答案。 第5部分:补全短文(第46-50题,每题2分,共10分) 考查应试者把握文章结构、掌握作者思路的能力。本部分为1篇300-450词的短文,文中有5处空白,文章后面有6组文字,其中5组取自文章本身。要求应试者根据文章的内容选择5组文字,将其放回相应位置,以恢复文章原貌。 第6部分:完形填空(第51-65题,每题1分,共15分) 考查应试者正确把握文章内容,以及在一定语境中准确使用词语的能力。本部分为1篇300-450词的短文,文中有15处空白,每处空白给出4个选项,要求应试者根据短文的内容从4个选项中选择1个最佳答案。 六、命题原则 考试命题的广度和难度根据本大纲规定的范围及对应试者能力的要求而确定。命题原则如下: (一)合理安排测试项目的层次结构。本考试的重点是考查应试者的阅读理解能力,试卷的结构应充分考虑阅读理解能力的不同层次,测试不同层次能力的项目所占比重亦不相同。 (二)合理安排测试项目的难度结构。本考试题目的难易程度分为易、较易、较难、难四个等级,试卷中各种难易程度题目各占一定比例。试题的难易程度和能力层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每个能力层次的项目中,都包含难易程度不同的题目。 (三)合理确定考试内容与《职称英语》的关系。职称英语等级考试的题型设置和考查内容均有自身的特点。职称英语考试用书题材广泛,包括:报刊文章、科普材料、故事、报告、广告、技术说明、手册等,体裁包括说明文、记叙文、议论文等。部分命题素材将取自《职称英语》(指定用书)、《考试大纲》。 七、答题计分 考试均采用客观性试题,要求应试者从每题所给的选项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或根据要求选择最佳搭配。考试中,应试者应在专门设计的答题卡上作答。应试者要特别注意:做在试卷上的答案一律无效。每题只能选择一个答案。考试计分只计算答对题的数目,答错不倒扣分。 八、报考类别的选择 综合类,理工类,卫生类考试原则上没有严格的界限。综合类文章可以考到理工类去,理工类可以考到卫生类和综合类。三类考试之间没有严格界限区分。国家在每位考生评定职称的时候,到底要求是理工类成绩,卫生类成绩,基本上国家还没有明确规定。假如你评定主任医师,卫生类职称,你可以考综合类,也可以考卫生类。严格意义上没有很严格的要求。到底决定报综合类,理工类,还是卫生类,有两个依据。首先问一下自己单位的人,要评定职称要报什么类比较合适。如果单位没有明确要求和规定的话,可以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选择,如果工作中接触的文章都是理工类的文章,那就报理工类。假如接触的文章是社会类文章,那就报综合类。 九、免考规定 取得外语(从事翻译工作人员及外语教师第二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获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职称评审;留学回国人员首次参加职称评审;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时已取得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含1977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外语成绩达到45分)的人员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通过中(Ⅰ)级者申报中级职称评审,通过高(A)级者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等五类考生可免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凡参加国家人事部和北京市人事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聘用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自主决定对应聘人员的外语水平要求。凡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及体育教练员、工艺美术、广播电视艺术、技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系列(专业),外语考试成绩可不作为申报条件,其合格 成绩或当年考试成绩作为职称评审的要素之一。 十、注意事项 为了保证报考信息的准确采集和处理,报考人员在报名和考试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各省市人事厅(局)考试中心发布的报名程序和要求,到指定的报名点领取报名表。如果规定实行光电阅读器--计算机自动采集报名信息,还要领取报名信息卡和《报考手册》。由单位集体组织报名的,应按本人所在单位规定的具体程序报考。 2、如实、准确、工整地填写报名表中的各有关项目,并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使用报名信息卡的,除按要求填写报名表外,还应严格按照《报考手册》中规定的填涂工具和填涂要求,认真、准确添涂好报名信息卡。报名表和报名信息卡填好后,应认真检查,确保报名的填写和报名信息卡的填涂准确无误。 3、携带报名表、报名信息卡、照片、身份证和其它所需证件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点发给每一报考人员一个报名序号,该报名序号应保存好,以备后用。
与会计有关的考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试一、考试简介 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1995年,国务院证券委发布了《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在我国推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根据这个规定,我国于1999年首次举办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至今已举办了5次。30余万人参加了考试,78228人取得各类从业资格,其中,取得一种从业资格的有49693人、取得两种从业资格的有19632人、取得三种从业资格的有8835人、取得四种从业资格的有68人;按照从业资格类别统计,67907人取得证券经纪资格、26033人取得证券代理发行资格、19106人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441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资格。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使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职责。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即取得从业资格。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二、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可以自选。 三、报名时间 2005年9月15日至9月30日 四、考试方式 全国统考,闭卷,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 五、考试时间 2005年11月中旬的两个周末。 六、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含香港地区应考人员)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应考人员登录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 报名费每单科人民币 70元,缴付方式、收据、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网站报名须知。 《报名须知》详见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 八、证书申请 协会负责人:申请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被证券从业机构聘用、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品格、声誉方面的条件;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具备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执业证书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协会应当自收到执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九、适合人群 协会负责人:概括地说,证券从业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具体而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证书。相关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被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十、新证券制度的特点 协会负责人:与原有规定比较,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执业证书。 (二)简化了从业资格的分类及取得条件。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即取得从业资格。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社会及境外人士开放。自2003年起,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人士都可以报名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格考试设一门基础科目和若干专业科目,报考人员可自行选择专业科目的门类。 (四)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五)结合执业证书管理工作,建立执业人员诚信记录及评价制度。 (六)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使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职责。
与会计有关的考试——经济师考试一、考试简介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1993年1月,人事部下发了《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 [1993]1号),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部分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初。原则上只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置考场,必要时可在县设置考场。 二、考试科目 初级和中级均2个科目,具体是: 初级:《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中级:《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注:初、中级《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均分为工商管理、农业、商业管理、商业营销、税务、物资、财政、金融、保险、运输(水路、公路、铁路)、人力资源、邮电、房地产、旅行社、价格管理、饭店管理、工商行政、建筑经济等18个专业。 各科试卷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各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 全国2004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注:初、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和各专业知识与实务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三、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取得第二学士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以上第1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四、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五、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为4月中旬以前(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六、报名方法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七、考试时间 2006年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4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时间,将提前另行通知。 八、注册管理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与会计有关的考试——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一、CIA 概述 CIA是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的英文简称,它不仅是国际内部审计领域专家的标志,也是目前国际审计界唯一公认的职业资格。CIA需经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 简称 IIA)组织的考试取得。 IIA是世界范围的内部审计师组织。该协会1941年成立于美国纽约,在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开发署享有顾问地位,是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常任观察员,是国际政府财政管理委员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协会现有196个分会,分布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内部审计学会1987年加入该协会,成为国家分会。协会现有全球会员7万多人。 IIA自1974年起在全球指定地点举行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给考试合格者颁发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授予“注册内部审计师”称号。1998年中国内审协会与IIA签定协议,将IIA在国际上举办的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引入中国,并取得成功。至2002年国内通过CIA考试的大约为2200人,2002年考试报名8000人,通过率30%左右。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全国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并向其报告考试工作情况。 设考点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本考点的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二、考试科目 第一部分:内部审计在治理、风险和控制中的作用 具体包括:遵守 IIA 的属性标准;以风险为基础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内部审计重点;理解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执行其他内部审计任务和职责;治理、风险和控制的知识要点;策划审计业务。 第二部分: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具体包括:实施审计业务;实施具体审计业务;监督审计业务结果;舞弊知识要点;审计业务手段。 第三部分:经营分析和信息技术 具体包括:经营过程;财务会计与财务管理;管理会计;规章、法律和主要经济指标;信息技术。 第四部分:经营管理技术 具体包括:战略管理;管理技术;中国的经营环境;中国的内部审计环境。 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由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命题,第四部分由中国内部审计学会命题,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统一阅卷。 考试范围在当年的《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大纲》中确定。 三、报考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考试: 1、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或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 4、CIA考试期间本科院校的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四年级学生; 四、免试条件 具有下列资格者,可以申请免试第四部分(即经营管理技术): 1、持有中级及中级以上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持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或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 符合免试审计环境的人员,在申请免试时,应填写《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免试科目申请表》,并于报名时提交有关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考试方式 (一)考试方式:分科、闭卷、笔试。 (二)考试语种:第一、二、三科目为中、英文二个语种,报考人员可任选其中一种,第四科目为中文语种。 六、考试时间 CIA考试每年一次,在11月第3周的周六、周日举行。 2005年考试时间:
七、报名时间
全国报名时间统一为6月15日至7月15日,报名具体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参见各考点的报考简章。 八、报名办法 (一)报名办法 1、报考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各报名地点报名,并填写《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报名表》。 2、报考人员至少报考两个部分(考试已通过三个部分者除外)。 3、报考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和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并在其背面注明姓名及性别。 4、报考人员须在报名时做出不对外泄露本次考试内容的承诺。 (二)报名须提交的材料 一般报考人员报名时,需提供学位证书或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在校学生(含在校研究生)报名时,需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并有所在院校出具的说明其在校表现、所学专业和学业完成情况的证明;教育工作者报名时,需提交所在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九、考试收费 报考人员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按以下标准交纳报名费和考务费 ( 人民币 ) :
备注:申请免试经营管理技术的报考人员也须缴纳该科目的考务费。
十、考试用书
考试参考用书是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组织翻译和编写的:
《内部审计实务标准》
《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试题》
《内部审计原理与技术》 ( 上、下册 ) 《内部审计原理与技术教学指导书》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指定辅导用书》 以上书籍版权属于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制。 关于修订《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的说明2001年9月6日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执行四年来,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取得了显著效果,总的看《暂行办法》基本符合实际,是可行的。但随着协会名称的变更和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做一些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在充分征求了国家税务总局各方面的意见后,又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部分省、市税协领导和所长的意见。现对原办法几处主要修改说明如下: 一、由于协会已更名,凡原办法中的“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一律改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将《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改为《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即去掉“培训”、“暂行”四字,加入“管理”二字。 三、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要“积极发展代理业务,规范涉税鉴证类业务,拓展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空间。”因此,将原办法第二条的“注册税务师是依法接受委托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专业技术人员”,修改为“注册税务师是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为了使后续教育培训摆上重要议程,真正把它作为执业基础,将原办法第二条的“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第三条合并,作为修订办法的第二条,改为“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后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五、为了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特增写一条即第四条:为加强后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地方协会和税务师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制度。 六、根据中税协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新修订的协会章程,将“地区协会”一律改为“地方协会”。 七、在第十九条中增写了设置教育培训委员会,并具体规定了职责和任务。 八、在第二十条中增写了后续教育的实施与检查的内容。 九、在第二十二条中增写了税务师事务所其他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从业人员,应参照对注册税务师的要求,积极参加后续教育培训的内容。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05年11月18日 中注协关于《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通知(2005年10月15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中税协发[2005]031号)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整体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是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执业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国家和委托人的经济利益,因此,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后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和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从业人员。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也应接受教育培训(包括网络教育培训),具体办法由各地方协会制定。 第四条 为加强后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制度。 中税协负责组织全国性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统一编写全国性的教育培训大纲与教材的编写或选定,开展师资培训、所长初任培训和岗位轮训,以及具有全国性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指导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国性后续教育的检查、考核。 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职业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与后续教育大纲,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的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本地区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检查、考核事务所的教育培训工作。 事务所负责制定本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除组织执业人员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外,建立和健全岗位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开展从业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使事务所自身成为不断提高与创新的学习型组织。 第五条 后续教育的内容包括: 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适应执业需要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 脱产后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 (二)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等; (三)中税协指定的大专院校进修班学习专业知识。 非脱产后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经验交流和岗位培训; (二)接受函授、夜大和远程等非脱产专业教育。 第七条 执业人员每年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脱产后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32学时,非脱产后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用,以中税协提供和推荐的为主,地方协会 第九条 各地方协会组织编写的后续教育培训教材要报中税协备案。 第十条 中税协每年年初向全国下发年度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培训主要内容、学习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地方协会负责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地方协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委托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各事务所应设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十二条 对中税协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地方协会和事务所应当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并组织回授工作,以扩大培训效果。 第十三条 中税协或地方协会应根据培训的内容及要求对参加的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以检查培训效果,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地方协会为每位执业注册税务师建立脱产培训档案,并由中税协在会员证内设置“后续教育情况登记”栏目。脱产培训记录由中税协或地方协会盖章方为有效。 非脱产培训由其所在事务所记录在本人的培训档案内,年终时,由事务所出具培训证明报所在地方协会。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进行年检时,应出示会员证,提供后续教育记录。注册税务师无故未按要求完成后续教育任务,或后续教育记录不实,地方协会向该会员下发警告通知,并记录在案,要求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后续教育课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未按要求完成后续教育任务的注册税务师,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协会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后续教育任务的完成: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休产假;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执业的; (四)其他意外原因。 第十七条 地方协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检查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中税协将不定期抽查地方协会的后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班需要收费的项目,应贯彻“减轻负担、合理收费”的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九条 设置教育培训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由具有丰富执业经验,且有一定理论研究能力及专业教学经验的执业会员、高等院校的专家教授以及协会工作人员和税务机关干部等代表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税协培训部。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职责: (一)协助研究制定注册税务师的职业教育培训规划及实施办法; (二)推荐和考评职业教育培训师资; (三)协助选定和编写职业教育教材; (四)反馈职业教育的培训需求; (五)协助评价、考核事务所、注册税务师职业教育培训能力及培训效果。 第二十条 后续教育的实施与检查各地方协会、各事务所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实施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 (1)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2)后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人员的选派、培训时间的安排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助于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3)培训的质量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教学计划是否完成,培训考评标准是否适当等。 对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完成培训计划的,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限期补课,对不能参加脱产培训的人员应通过网上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逾期不能完成规定课程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惩戒办法给与警告、通报、年检不予通过,取消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资格等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培训非执业会员在首次转为执业会员时,应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的技能培训与道德、诚信培训。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其他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从业人员,应参照对注册税务师的要求,积极参加后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05年11月18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会员的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税协为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为地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地方协会具体办理会员入会登记管理事宜。 第三条 中税协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应当加入中税协(同时加入所在地方协会),成为中税协的团体会员。凡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并在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人员,均应当加入中税协(同时加入所在地方协会),成为中税协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在取得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批复或办理备案登记后一个月内向地方协会提出申请,填写中税协团体会员申请表及中税协执业会员申请表或中税协非执业会员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附件3),经地方协会审查同意后,其中团体会员经地方协会初审后,报中税协审批,并下达批复文件;个人会员授权地方协会审批,报中税协备案。 第五条 会员入会申请经审批后,由地方协会核发中税协统一制发的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讨、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信息,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要求退出本会时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经常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 中税协及地方协会对会员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其内容为: 1、遵守协会章程情况; 2、执业情况; 3、会费交纳情况; 4、接受后续教育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向地方协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期进行年检或一年以上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个人会员跨省调动工作,应先到原所在地方协会办理会员资格转出手续,然后到调入地地方协会办理会员资格转入手续。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转为执业会员,或执业会员转为非执业会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执业会员或非执业会员。 第十二条 地方协会于次年一月底前,填写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情况统计表及新增执业会员名册(见附件4、附件5),将本地区会员增减变动情况上报中税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05年11月18日 与会计有关的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一、考试简介 注册税务师简称CTA(Certified Tax Agents)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 1998年开始时实行资格认定考试,自1999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截止2005年考试结束,我国具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人数为66849人。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二)关于港澳台的规定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报名条件,并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考试科目 现行注册税务师考试共考五个科目:《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 四、免试条件 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2年税收工作经历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五、考试形式 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考试试卷分主观题和客观题两大类,其中《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均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题;《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客观题相结合的形式,主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六、合格标准 《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试卷满分为140分,合格分数一般设在84分;《税务代理实务》试卷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一般设在60分。 六、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只考2个科目的(指符合免试条件只考《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七、报名时间 (一)报名时间 (二)报名办法 目前各地情况不太相同,一般为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八、考试时间 (一)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最后一个周末,从周五的下午开始,每半天考试一个科目,每科目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2006年考试时间:
(二)成绩查询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年度的8月下旬开始陆续对外公布。 九、考试教材 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每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中心都要重新编订新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大纲为一本,考试教材为每科目一本,总计费用应在200元以内。通常情况下随配套教材还会有《历年试题》和《相关法规汇编》各一本,价格均在10-40元之间。教材面世约在报考工作结束后一月左右。 十、注册管理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注册税务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相关文件: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 与会计有关的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一、考试简介 资产评估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人员。 资产评估师的英文译为:CertifiedPublicValuer 1995年10月,依据《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国家开始实施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2月,人事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考试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下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三、考试科目 考试设5个科目,具体是: 《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5个科目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两个部分组成,分别在答题卡和答题纸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5个半天进行。《资产评估》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其余4科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 四、免试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1个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可免试《财务会计》。 五、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4月(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六、报名方法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七、考试时间 每年9月的第二个周末。 2006年考试时间为: 2006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9月8日、9日、10日。 八、合格标准 《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试卷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一般设在60分。 九、成绩管理 考试以3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报科目的考试。 十、注册管理 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财政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五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第七条 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二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财政部依法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第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十七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二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财政部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二条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申请注册,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2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4号)同时废止。 关于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一、为了利于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五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均应发给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证书。有关证书的发放事宜,财政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也可以委托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没有成立协会组织的,由财政厅(局)直接办理。 三、证书有如下3种: 1、注册会计师证书(订本式); 2、注册会计师证书(单页式); 3、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四、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后,应填写注册会计师证书申领单(格式附后),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申领单连同其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副本,一并转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经同意后发给订本式和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证书后,将证书有关内容填写清楚,加盖印章,交会计师事务所转发给注册会计师本人。 六、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每个年度需经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检验一次,并加盖检验印章。申请检验的时间和手续,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年度检验的内容包括: 1、是否仍在执行业务; 2、是否完成了规定的培训要求; 3、如果是兼职注册会计师,在进行检验日以前的一个年度内执业时间是否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 4、是否发生过违纪、违法和违反工作规则行为以及处理情况。 年度检验情况,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出相应记录。对于达到上述1、2、3项要求或虽有第4项情事,但情节轻微且已作了检查纠正的,视为通过检验,否则不予通过检验。 七、注册会计师转换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重新注册后,需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填写变更内容和加盖变更登记印章。对于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需收回后另发新证。 八、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中遇有必要时,应向委托人和有关机关、单位出示证书。证书遗失,应当报告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于登报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新证。 九、注册会计师不再执行业务,应当缴还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因不称职被撤销注册的,或因发生严重违纪、违法和违反工作规则行为被处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分的,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回其证书。 十、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于主管的财政机关发出批准函件的同时,发给加盖主管财政机关印章的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因故被撤销或自行解散的,应当缴回证书。 十二、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编号并加盖钢印;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由各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号。 与会计有关的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一、考试简介 注册会计师简称CP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从1991年开始实行的注册会计全国统一考试制度,1993年起每年举行一次,已举办14次,11万多人取得全科合格的成绩,我国需要注册会计师约为35万人。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都可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二、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四、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2005年《会计》考试大纲、2005年《审计》考试大纲、2005年《财务成本管理》考试大纲、2005年《经济法》考试大纲、2005年《税法》考试大纲。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五、考试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通常于每年9月第二或第三个周末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以下为200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
六、报名时间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月中旬至4月中旬(2005年是从4月1日至4月30日,原则上是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确定,一般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七、报名方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报名费,报名费中包括每科10元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工作的支出。
2、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干张(供准考证等使用),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写《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地区报名登记表》,并按报名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费。
3、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八、成绩管理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每门课程的复查费用是100元。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九、其他豁免 根据3月17日发布的《2005年度港澳台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简章》(财会[2005]9号),比较2004年简章,有如下多项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基于《内地与相关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香港部分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以豁免审计、财务成本管理两科目。具体的差异如下: 2005年新增了如下内容: 1、香港地区的考生符合条件者可以豁免审计、财务成本管理两科目。 2、香港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代理事务所的零散考生进行集体报名,但不得代理非事务所的零散考生报名。 3、报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单科成绩合格凭证,或上一年度的准考证。”而04年只要求“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4、明确报名照片的规格“近期(上年或当年)免冠照片1张,规格为35mm×35mm。” 5、如有豁免考试科目的,还需要提供其他资料。 十、证书办理 现行的考试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有效期为5年。具体做法是: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在连续5年以内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通知单或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向参考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换发全科合格证书申请,由地方考办集中上报全国考办审核批复后,地方考办再将全科合格证书发放给考生。 如果考生因工作变动,在不同地区参加考试,取得参考地考办发给的合格成绩通知单,办理全科合格证书时,应到取得最后一科合格成绩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由该地考办上报全国考办审核。其他手续与程序同其他考生。
相关文件:1、关于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 与会计有关的考试——高级会计师考试一、试点范围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在总结浙江、湖北两省200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4年扩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16个省市的工作。2005年扩大到29个省市。 2005年高级会计师试点范围确定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29个省、区、市进行试点。 二、组织管理 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试点省组织进行。实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 试点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在当地人事、财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四、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 五、考试方式 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六、考试时间 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和高考定点学校。 每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的第一个周六。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当年的3—4月之间。 七、考试要求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试点考试工作中,各地要认真组织听取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八、合格标准 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并由试点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本年度本地区评聘工作中有效。 九、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0年9月8日 财政部、人事部 财会[2000]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 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 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的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 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人事部、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与会计有关的考试——会计职称考试一、考试简介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二、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级别代码是1。 三、考试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 中级资格考试分三个半天进行,财务管理、经济法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为3小时。 四、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合计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五、报名手续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 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六、成绩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七、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9-11月。 八、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的5月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 2006年考试时间:
九、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初级资格考场的,须经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备案。 十、考试用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辅导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财政部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十一、考试纪律 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财政部将对考试考务工作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相关文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与会计有关的考试——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一、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人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二、报名条件 凡符合《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三、考试科目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四、考试形式 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 五、报名时间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考试及报考时间全国各省有差异。 六、考试教材 考试教材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编写,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一般每年都会有所调整。由于考试大纲是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各省的教材也有一定的通用性。 考试教材一般为一科目一本,通常会附一本"应试指南"或"历年试题汇编",总计教材费用约在100元以内,订购教材是交付。 七、考试费用 各地报名考试的费用不同,一般每科目在20-50元左右,总计费用应在100元以内,报名时一次交付。 八、报考手续 报考时,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同底片免冠一寸照片二张,到指定报名地点填写相关表格,办理报名手续。有条件的地区,要求考生先在网上注册报名,将报名表打印后贴上照片,再到指定报名地点交表、交费办理报名手续。 九、成绩公布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开始陆续对外公布。 十、合格标准 试卷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一般设在60分。 十一、资格认定 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考生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可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 十二、免考条件 有的地区,会计专业应届毕业生可以凭毕业、电算化会计证、珠算证可以只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
|||||||||||||||||||||||||||||||||||||||||||||||||||||||||||||||||||||||||||||||||||||||||||||||||||||||||||||||||||||||||||||||||||||||||||||||||||||||||||||||||||||||||||||||||||||||||||||||||||||||||||||||||||||||||||||||||||||||||||||||||||||||||||
|
|